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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登记
发布时间:2014-10-23     发布人:区农业局    浏览次数:

 

联合收割机登记

许可项目名称:联合收割机登记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农业局负责实施。北京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区、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指导下,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等具体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第8条、第9条、第1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

4、《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谷物收割机(GB16151.12~-2008)》;

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

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01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7、《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 11/121-2006)》。

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通州区安顺路223

    话:69545393

有关提示:

1、本许可项目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停驶或复驶规定、补领或换领登记证书规定、补领或换领号牌及行驶证规定、申领临时号牌规定、更正登记内容、封存收割机档案、收割机年度检验及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在办理各种登记业务中所提及的“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拖拉机/收割机登记受理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即时出具《拖拉机/收割机登记退办凭证》。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登记程序中所提及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是指拥有联合收割机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其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本登记程序中所提及的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联合收割机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是销售商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在国外购买的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

5)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理赔完毕的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6)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7)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

6、本登记程序中所提及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经国务院联合收割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联合收割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联合收割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合格所获得的合格证。无此证明的是指经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者农机监理机构2名以上联合收割机检验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取得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联合收割机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8、各种登记表均可在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农业局网站下载。

9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9544136

北京市365bet官方开户监察科举报电话:81589421

北京市365bet官方开户法制科举报电话:81583429

许可项目程序:

第一项 注册登记

一、受理与审核

(一)受理条件: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及复印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

4、国产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联合收割机进口凭证;

5、发动机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申领牌证的联合收割机。

检验标准如下:

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谷物收割机(GB16151.122008)》;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

3)《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DB 11/1212006)》。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记载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联合收割机不符的;

4)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联合收割机属于被盗抢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与检验员。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四)审核人与检验员的职责及权限:

按照申请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其中身份证明只收复印件,为联合收割机照相。申请材料交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核发牌证

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复核、收存申请材料,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所核发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人,由审核人交拖拉机所有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三、总时限:2个工作日。

第二项  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

2、更换发动机;

3、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

4、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

5、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址转入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

6、联合收割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变更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姓名;

7、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迁移、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二、受理与审核

(一)受理条件:

1、申请变更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申请人应在实施变更前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应在实施变更后10日内交验联合收割机,其中申请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还应提交所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及复印件、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更换发动机的申请人应在实施变更后的10日内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所更换发动机的来历证明及复印件、发动机号码拓印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联合收割机。

3、申请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申请人应在实施变更后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所更换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联合收割机凭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及复印件、发动机、联合收割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并交验联合收割机。

4、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迁出本市或者本市内各区县之间变更),申请人应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发动机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行驶证、联合收割机号牌,(本市内变更的不提交号牌)并交验联合收割机。

5、联合收割机转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申请人应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出具的拖拉机密封档案,(本市各区县之间变更不提交档案)并交验联合收割机。

6、联合收割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申请变更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姓名的,申请人应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行驶证、联合收割机为两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及复印件、联合收割机为夫妻双方所有的《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属于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还应当交验联合收割机。

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迁出、转入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已注册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本市的各区县内)迁移、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二)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与检验员。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按所变更的内容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四)审核人与检验员的职责及权限:

1、按照申请条件查验申请材料、确认联合收割机。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其中身份证明只收存复印件。      

2、按所变更的内容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变更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变更前审核人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上签注准予变更的记录,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交还申请人。

变更后检验员按提交的申请材料查验所变更的内容,符合要求的,审核人收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的,预约确认联合收割机的时间,所预约的时间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并按所预约的时间确认联合收割机。

3)为联合收割机照相。

3、申请材料转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4、时限:1个工作日。

三、换发行驶证

(一)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复核、收存申请材料,换发行驶证。其中住所迁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密封原联合收割机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联合收割机转入;不得拆封”,核发临时号牌。办理变更登记后的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密封的档案、临时号牌交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审核人,由审核人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二)时限:

1、变更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变更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姓名的1个工作日。

2、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迁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2个工作日。

四、总时限:

1、变更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联合收割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变更拖拉机所有人姓名的1个工作日;

2、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址转入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第三项  转移登记

一、受理与审核

(一)受理条件:

1、所有权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于联合收割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转移登记。

2、在本市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的需交验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2)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的来历证明及复印件;

4)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3、所有人住所地在本市各区县之间转移的,所有人除提交前款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4、所有人住所地转出本市的,除应提交以上两款要求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联合收割机号牌。

5、所有人住所地转入本市的,除应提交以上第2、第3款要求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转出地密封的联合收割机档案。

6、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供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证明。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有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情形的;

2)联合收割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3)联合收割机在抵押期间的;

4)联合收割机或者联合收割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联合收割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

(二)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与检验员。(

(三)申请方式:

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联合收割机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四)审核人与检验员的职责及权限:

1、按照申请条件查验申请材料、确认联合收割机,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其中身份证明只收存复印件,为联合收割机照相。

2、申请材料交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办理转移登记

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复核、收存申请材料,办理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后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密封档案、临时号牌交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审核人,由审核人交拖拉机所有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三、总时限:2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第四项  抵押登记

一、抵押登记

(一)受理与审核

1、受理条件: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身份证明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2、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4、审核人的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其中身份证明只收复印件。申请材料交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二)办理抵押登记

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复核并收存申请材料,办理抵押登记。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交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人,由审核人交抵押人。

(三)总时限:1个工作日。

二、注销抵押登记

(一)受理与审核

1、受理条件:

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办理抵押登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4、审核人的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交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复核并收申请材料,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三)总时限:1个工作日。

第五项  注销登记

一、受理与审核

(一)受理条件: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

(二)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四)审核人的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交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二、办理注销登记

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审查并收存申请材料,为申请人签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证明》。

号牌、行驶证丢失、灭失的在农业局网站公告其作废。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证明》交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人,由审核人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三、总时限:1个工作日。

第六项  其他规定

一、停驶或复驶

(一)受理与审核

受理条件: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停驶的,提交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

4、申请复驶的,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凭证》。

(二)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四)审核人的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符合停驶条件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出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凭证》;符合申请复驶条件的,发还号牌和行驶证,收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凭证》。

(五)总时限:3个工作日。

二、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

(一)受理与审核

1、受理条件: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填写的《补领、换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补、换领号牌的,还须提交未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

2、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4、审核人的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其中身份证明只收存复印件;对于补、换领号牌的,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号牌的时间;申请材料交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二)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

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审查并收存申请材料;为申请人办理补、换发行驶证;为申请补、换领号牌人核发临时号牌。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交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人,由审核人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三)总时限:补、换领行驶证1个工作日,补、换领号牌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三、申请核发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

(一)受理与审核

1、受理条件: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3)联合收割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2、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在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与检验员。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4、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其中身份证明只收存复印件,申请材料转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二)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审查并收存申请材料,核发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临时号牌、申请材料交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人,由审核人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三)总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四、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一)受理条件:

联合收割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下列凭证:

1、行驶证;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与检验员。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证明、凭证及联合收割机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四)审核人与检验员的职责及权限:

1、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联合收割机;对涉及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违法行为和未处理的事故。

2、收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核发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委托检验地农机监理机构核发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条件:

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提下列凭证:

1)行驶证;

2、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4、审核人的职责及权限:

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申请材料,对涉及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违法行为和未处理的事故。符合规定的,出具《委托核发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加盖委托检验业务专用章。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受委托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条件:

1)行驶证;

2)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签发的《委托核发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申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联合收割机。

2、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受委托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与检验员。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4、审核人与检验员的职责及权限:

1)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涉及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违法行为和未处理的事故。

2)确认联合收割机,核对号牌号码、行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委托核发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的登记内容。

3)符合申请条件的,收存相关申请材料,核发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签注《委托核发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

5、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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