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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12号
发布时间:2017-04-21     发布人:区农业局    浏览次数:

为满足宠物用药需求,提高宠物用兽药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宠物用兽药说明书范本》(以下简称《范本》),现予发布,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范本》是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及相关监督执法工作的依据。

  二、《范本》收载品种均有兽药国家标准,并继续执行。

  三、与通用说明书相比,宠物用说明书主要为宠物适用的内容。

  四、自2017年4月15日起,兽药生产企业申报《范本》收载品种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如同时生产通用产品和宠物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应的《范本》分别编制标签和说明书,同时提供两种标签和说明书;如仅生产通用产品或宠物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应的《范本》编制相应的标签和说明书,仅提供拟申请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五、标签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

  六、2017年4月15日前已申报、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如增加生产宠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内容自行编制、印刷宠物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七、《范本》具体内容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兽药标签说明书数据”查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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