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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次大幅修订:将扶持5类人,清理4类人
发布时间:2017-07-03     发布人:区农业局    浏览次数: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从2007年正式颁布施行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迎来首次大修。

  

  1、为什么要在今年修订《合作社法》?

  截止2017年4月底,全国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188.8万家,比10年前翻了73倍。

  但单纯的数字增长不代表合作社的整体繁荣,之所以要修订《合作社法》,无非是希望通过法律来改变合作社的现状,因为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以下3大顽疾:

  ①容易被非法利用

  这几年非法吸储资金放贷的合作社屡屡被曝光。实际上,由于法律约束较弱,空壳合作社在很多地方都较为猖獗,很多农民甚至不再信任合作社模式,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

  ②缺乏市场竞争力

  全国大多数合作社由于运营模式落后,成本大、利润低,欠缺市场竞争力。有的甚至连基本的运营都难以维持,更别说资本化、规模化运作。尽管这两年国家开始提倡联合社,但法律如果不健全,联合社的构想更难到位。

  ③专业人才不足

  全国合作社整体的不景气,和专业人才不足可谓是互相影响,恶性循环。合作社要想做大,就必须由综合型人才来运营,既要懂技术、懂管理、懂市场、懂销售,还要有创新能力。新修订的《合作社法》,目标也在于对合作社运营人进行一番筛选。

  2、新《合作社法》将扶持哪些人?清理哪些人?

  根据目前人大委员们的讨论,新的《合作社法》将重点扶持5类人,清理4类人。

  重点扶持对象:休闲农场主、保值经营者、农场金融人才、乡村旅游经营者、民间手工艺人。

  重点清理对象:虚假运营者、经营不善者、管理混乱无序的合作社、作用缺失的合作社。国家将有序对于这些运作者、合作社进行规范整顿,仍不合格的将清理注销,确保全国合作社的整体质量。

  3、新《合作社法》将有哪些调整?

         ①1个取消,1个增加:取消“同类”限定,赋予“联合社”法律地位。

  取消:草案重新界定了法律调整范围,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限制,以列举方式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

  增加: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经济组织的意愿日渐强烈。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各地关于联合社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为此,草案增加一章,明确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

         ②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成员之间资金互助,不得对外吸储放贷及支付固定回报。

  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

  草案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应当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坚持资金在成员内部封闭使用原则,不得对外吸储放贷,不得支付固定回报,非个人成员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资金。

  草案明确了“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但由于缺乏贴息、担保等激励手段而难以落到实处。融资难、融资贵仍是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普遍问题,建议修改为“国家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

          保障农民社员权益: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应予明确,农民权益保护应有刚性规定。

  全国人大的委员们认为,农民合作社本身是一个弱小细胞,有五个人就可以组织起来,它本身和大企业、大单位、大市场相比是非常脆弱的,需要国家从资金、技术、基础设施、信息等各方面给予帮助,特别是在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山区,组织起来的农民合作社更需要国家给予差别化的政策,给予支持和帮助。

  对于如何更好地保护入社农户权益,委员们积极献策。蒋巨峰委员说,草案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成为成员,这就意味着工商资本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更有利的条件。但与此同时,也要防止出现挤出效应。“所以,建议要有明确的保障农民权益的刚性条款,包括保障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及收益由农民享有的规定。”

  “从目前基层实际情况看,由于门槛设置相对较低,且缺乏日常有效监督,导致大量‘空壳社’‘挂牌社’‘家庭社’现象广泛存在。”车光铁委员建议,在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同时,有效推进精细化管理监督,并适当引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对虚假运营、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作用缺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进行规范整顿和清理注销,不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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