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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单位(个人)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4-01-10     发布人:区农业局    浏览次数:

 

兽药使用单位(个人):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农业部颁布,将于201431实施。实施兽药分类是我国兽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办法》的实施将对兽药使用单位(个人)使用兽药提出新的要求,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单位(个人)的自身利益,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列入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的兽药产品,自201431起,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要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2201431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流通、销售和使用,但列入《目录》品种的,应按照兽用处方药管理。

3、购买201431后生产的兽药产品,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

4、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购买兽用处方药不需兽医处方笺。未聘任的,购买处方药时需凭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开具的兽医处方笺购买。

  5、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由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7、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8、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3)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即不可以对外开具兽医处方笺

9、兽药使用单位(个人)应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明确责任人,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在兽药使用中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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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1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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