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 本市对猪、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牛、羊、鸡、鸭的定点屠宰场所应当取得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定点屠宰证,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核发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执行。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动物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在屠宰前向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加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动物来源、动物产品流向、检疫证明编号等可追溯信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十四届】第6号 部门规章,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审核验收程序》执行。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应向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现场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验收和审核标准进行验收。符合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定点屠宰标志牌;不符合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定点标志牌格式由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定期公布和更新本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十二条 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应在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有效期到达前向所在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将意见报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给予换证。不符合条件的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由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京农发【2014】196号 |